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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32起被判刑期14年

2010年05月06日 10:0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日前,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2月的一天,刘某同其盗窃团伙到婺城区某小区欲实施盗窃被户主发现,在逃跑中因慌张驾车而撞到小区门柱。为抗拒抓捕,刘某从车内递给他人大砍刀一把,持砍刀挥舞威胁群众,致使群众不敢上前抓捕,趁机弃车逃跑。2009年5月19日,刘某被抓捕归案。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与同村另外三位刘姓人熟识。几人都是性情懒惰又想不劳而获,就萌生了到外地盗窃的念头。2008年,几人成立了盗窃团伙,共同作案。该团伙一般三到四人一组,不定期作案,盗得的财物变卖后平分。

  据统计,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奉化、余姚、建德、义乌等12个县市,实施入室盗窃32起,窃得现金、金银饰品、电器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作者】: 记者 周玉南 通讯员 吴挺笑 郑 艳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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