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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严明纪律重拳整治违法建房

2010年12月09日 09:4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为确保我区今年违法建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房行为,落实违法建房监管查处责任,规范和加强村(居)民建房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婺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监察局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违法建房监管力度,规范建房秩序,维护党纪法规权威。

  一、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内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建房行为应予以制止,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不力、组织不当而导致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按失职、渎职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会主任及全体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大力支持全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会主任及全体党员应主动宣传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不说不利于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话,不发布、传播不利于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若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从重处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会主任及全体党员,其本人具有违法建房行为的,应主动如实申报,在限期内自动纠正违法(规)行为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拒不执行有关处理的,有党内或行政职务的先予免职,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是领导干部的从重处理;两代表一委员,则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罢免或撤销其代表和委员资格。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会主任及全体党员对其亲属具有违法建房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劝导其主动申报,督促其自动纠正违法(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纵容、庇护亲属及他人实施违法建房行为,不得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若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从重处理。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监察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参与,积极配合,强化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违反党的纪律、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人和事,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婺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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