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吃“霸王餐”、“借钱”为名强行索要钱财的被告人田乐、冯玉江,分别被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其中,被告人冯玉江因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贵州籍小伙田乐、冯玉江,现年只有21岁和20岁,初中文化。其中,田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冯玉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田乐、冯玉江及吴永波(另案提起公诉)虽只有20岁出头,但却在婺城区秋滨街道范围内“横行”多时,田乐还自称“在秋滨一带没有人不认识我”,经常以“你这个店不想开了”等言语威胁,向该区域经营休闲店、饭店、宾馆等个体户强行索要财物,经营业主怕其找麻烦,扰乱经营,只有忍气吞声。2010年期间,被告人田乐、冯玉江多次在秋滨街道范围内的饭店、夜宵摊上吃饭,临走结账时称“钱先欠着,过几天再还”,经店主多次催要后,就以“就欠这么一点钱,还问我要,我把你的店砸掉你信不信”等言语威胁。同时,两人还以“借钱”为名,多次向饭店、宾馆等个体户强行索要钱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乐寻衅滋事19次,其中强拿硬要18次,索要人民币7574.6元;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720元。被告人冯玉江强拿硬要7次,索要得人民币4360元。
201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乐在婺城区西关街道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冯玉江在婺城区秋滨街道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乐、冯玉江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及被告人田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玉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田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