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婺城工商分局成功调处一起快递公司丢失客户邮件赔偿案。
日前,城北工商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交办单,称某消费者通过网络订购一套化妆品,购价749元,从西安寄至金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竟将货物放在新世纪花园的保安传达室内,但是保安和值班人员都没有签收过,后来货物丢失,找公司交涉,答复只是赔偿三倍运费(运费是10元)的金额,消费者要求照价赔偿,希望帮助维权。
接到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来到某快递公司核查,被诉人确认邮件已丢失,但仍然坚持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赔付消费者。
执法人员认为,投诉人、被诉人双方系邮政服务合同关系,被诉人不但没有将邮件安全送达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反而将邮件丢失,已构成违约,故应对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能适用《邮政法》。被诉人引用的条款只适用于邮政企业。被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被诉人投递邮件的详情单中有投诉人的电话,完全可以电话联系到投诉人后直接将邮件交到投诉人手中,而采取了没有任何人签名的投递方式,致使邮件丢失。
在执法人员的据理力争下,被投诉人与寄件人、收件人经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人赔偿寄件人500元(邮件的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