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婺城区的江女士致电小月热线咨询:“我听说参加医保的人患慢性病,可以享受补助。那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患慢性病是否也在享受补助的范围?”
江女士介绍,她婆婆今年57岁,最近查出了“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而且由此引发了心脏供血不足。虽说这些症状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据医生的说法,“必须长期吃药进行控制,并且应避免体力劳动”。
得知自己不能再干体力活后,江女士的婆婆很担心。她一再念叨:“农民不干活就没有收入,老伴年纪也大了,挣不了多少钱。儿子和媳妇又都是独生子女,以后治病如果全靠小两口,他们的负担就太重了。”
在婆婆的要求下,江女士向亲戚、朋友进行了打听:“有朋友告诉我,高血压、糖尿病都属于慢性病,而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享受补助。不过,没有人知道这个‘医保’是不是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此,她向小月热线求助,希望了解一下,以她婆婆的情况,能否享受一定的治疗补助?如允许享受,需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答复
农村合作医疗无慢性病补助政策
婺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答复,根据目前的政策,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除享受正常报销的情况外,还有以下特殊病种优惠政策:如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等,通过审批后,享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时,可报部分按35%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封顶线为4万元。另外,特殊病种住院治疗不扣起付线。此外,14周岁以下儿童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可申请定点医院救治,住院实际费用按70%报销。同时,民政部门对此类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即正常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按住院实际费用的20%予以报销(属于低保户的,按30%报销)。
由于江女士婆婆不属于上述情况,无法享受治疗费用报销方面的特殊优待或者补助。
另据记者了解,在《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2009年7月1日实施)内容中,金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患有相应的慢性病(有具体病种和病情程度规定),可以通过申报,享受定点医院的门诊补助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