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厂5名员工一起辞职,造成一条流水线‘瘫痪’,损失很大。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还让我给他们发工资。我对此不服。”近日,婺城区某加工厂老板娘张女士致电小月热线,讲述了她的委屈。
张女士说,两个多月前,加工厂招进了5名外省员工,这5人相互间有亲戚、老乡的关系,是一起上门求职的。由于厂里一直存在招工难的情况,二话不说就录用了。其后,经过两三天的学习,5位员工开始独立作业。
“刚开始,这5个人分在不同的岗位和生产线上。不过,我们的加工厂比较小,也没有很严的规矩。员工们经常自行组合喜欢的工作搭档。我也一直认为,搭档之间关系好,合作才能更默契,更出产量,所以对员工换搭档之类的事并不反对。正因如此,这5名员工在工作了半个月左右,就自行换成一组,工作在了同一条流水线上。”张女士回忆说。
可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工作满2个月后,这5人突然同时来找她,提出加薪的要求。当时,张女士直接给予回绝。这5人也很干脆——你不加,我们一起辞职!此后第3天,5人自动离职,同时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加工厂向他们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调解,从法律角度劝说张女士为5位员工支付工资。
尽管张女士最终支付了5人工资,但心里觉得很委屈:“当时他们来求职,我还问过他们‘要不要双方签一下劳动合同’。他们回答,‘只要按时给工资,合同签不签都无所谓’。就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要求,而我也想先看看他们的工作能力,所以拖到现在还没签劳动合同。没想到,劳动部门对此的说法是:没签合同的,员工随时可以走人;签了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这样说来,不论签不签合同,也不管老板同不同意,员工想走就可以走,而且人走了以后,损失还得企业自己承担。这对企业来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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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同样能保护用人单位权益
婺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张女士的企业和该5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5名员工提出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其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他们仍应正常工作并完成生产任务,否则他们需要对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在此期间录用他们的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主:“目前,由于各企业普遍存在‘招工难’,企业之间暗地里相互‘挖’员工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也催生了‘集体跳槽事件’的频频发生。对于企业主来说,除了用高工资留人、用情感投资的方式留人以外,对亲戚、老乡一起的‘集体求职人员’,在录用后,最好分散安排在不同的车间、不同的岗位。这样,一旦遇到‘集体跳槽’,也可以降低对工作进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