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产品,市区某烟酒行业主楼某不仅被工商部门处以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还被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由楼某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工商开出5.7万元罚单
楼某是市区一家烟酒行的业主,主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烟酒及日用品零售。去年5月12日,市工商局在市区某餐饮会所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根据该会所提供的采购渠道,对楼某经营的烟酒行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存放有12瓶贴有“贵州茅台”字样的白酒,其中6瓶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瓶号与工商部门此前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完全一样。同时,工商部门还查获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其中4瓶与此前查获的假冒酒的仿伪标贴一致。经送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商部门扣押的12瓶“贵州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产品。
楼某交代,上述侵权产品是她于2009年10月起从上门送货的外地男子处购得,当时以3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5箱(每箱12瓶),以266元/瓶的价格购进“五粮液”酒3箱(每箱6瓶),存放于烟酒行用于销售。
市工商局于2010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楼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没收扣押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2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6瓶予以销毁,并处以人民币57960元罚款。
法院判罚5万元
与此同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楼某告上法庭。近日,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进“五粮液”用于销售,属于知假售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据此,判令被告楼某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据悉,这是婺城区法院审理的首例“五粮液”商标侵权案。销售者销售假冒的名酒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