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婺城区罗店镇第三选区村民陈某某,因帮助他人拉票贿选,涉嫌违反了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1月10日为婺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日。1月8日,罗店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发现第三选区有非法拉票贿选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该选区村民陈某某为帮助他人当选区人大代表,以发放购物券等形式,对多人进行拉票贿选。《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