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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手机为“二手” 工商调解化纠纷

2012年01月19日 14:0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近日,婺城工商分局城东工商所老周消费维权工作站成功调处一起手机消费纠纷,消费者获赔11600元.

  2011年12月31日,消费者吴某某在金华某手机大卖场购买了一台价格为5800元的Iphone手机,使用12天后,由于出现死机现象,送Iphone手机维修中心要求换机。维修中心工作人员经过查询答复消费者该机已于2011年4月15日被激活,不属于“法定购机15内出现故障可换新机”的情况,故不能更换,只能维修。而吴某某认为自己价格不菲购买的手机是一部二手机,并非新手机,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按规定赔偿。

  接消费者申诉后,老周消费维权工作站立即展开实质性调查。经查,该手机在申诉人购买前,确已被销售或使用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要求金华某手机大卖场退一赔一,其中退款5800元、赔款5800元,当天,消费者吴某某获得退、赔款共计11600元。

  针对此类消费纠纷,老周消费维权工作站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高档商品时,首先要求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其次,打开包装后,仔细核对“装箱单”所示与实物是否相符;再次,有条件的要当场试机,如购买高档手机,还可要求商家当场试机,并通过向售后服务部门咨询或官方网站查询该机的销售、使用时间及有无维修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记者 邵益斌 通讯员 陶新兴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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