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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25

2019-09-18 09:28:1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网站维护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法律援助司法解释促其悔罪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就刘某某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2月4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刘某等人开设违法犯罪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服务,帮助维护违法网站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利8000元。检察院起诉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2018年12月20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商请对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会见了刘某某,刘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罪名表示不理解。承办律师向刘某某解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刘某某表示明白了罪名的含义,同时表示认罪悔罪。刘某某还告知援助律师,他的工作内容是老板指示的,且日常的工作内容就是维护网站可以正常运行。援助律师根据刘某某的供述结合本案的案卷材料,认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且是受指示工作,应认定为从犯。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法就刘某某的工作内容、工资情况及获利情况询问了刘某某及其老板陈某某,在辩护环节对刘某某提出了罪轻辩护,提出了从犯的量刑辩护,公诉机关对于从犯不予认可。鉴于刘某某认罪悔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援助律师提出了坦白、初犯等量刑辩护,被法院依法采纳。

  案例二

  工伤赔偿引纠纷法律援助力促调解结案

  日前,徐某某终于拿到了4.5万元的工伤赔偿金,他对这一结果表示很满意,并频频称赞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

  2017年8月6日,徐某某在金华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姆公路建设工程工地上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割伤。后徐某某依法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为工伤十级。由于徐某某与金华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协调无果。

  2018年10月15日,徐某某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院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予以受理,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为该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看了徐某某提供的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唯一可能存在争议的焦点就是工资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是日工资260元,并非是月工资标准,而徐某某也并非是每天都有上班,这就导致了徐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不固定,而且相应的工资也并非发放到银行卡上,这就加大了工资标准的计算难度。援助律师依法对徐某某做了风险谈话笔录,告知了本案的风险情况。

  2018年10月16日,援助律师依法向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0日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由于金华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对工伤认定有异议且对于赔偿金额有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未调解成功。

  2018年11月27日,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工伤认定是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是具有合理依据的,被申请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举证,开庭后又提出对工伤认定不认可。如果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认可的应直接向相关部分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合理合法。

  随后,仲裁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徐某某工伤赔偿4.5万元。

  劳动不签合同讨薪难法律援助指导举证助维权

  案例三

  日前,在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的共同推动下,黄某某及何某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何某某支付7500元给黄某某,当场履行。

  援助律师指出,该案是典型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其他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法律虽然对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保护措施,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的。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

  2019年4月11日,黄某某来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叶丽亚为该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黄某某联系,了解案情。原来,2018年7月1日,黄某某来到婺城区锦绣国际家居一楼的经营者处为何某某的个体工商工作,双方商定工资每月36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某某每月都无故克扣几百元工资,黄某某提出,要求按事先约定足额发放工资,何某某置之不理。2019年3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何某某拒绝支付3月份的工资。

  援助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黄某某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但正是因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黄某某必须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否则其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经询问,黄某某得知,其还保留和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都是关于工作方面的内容,工资是通过微信转账发放的。遗憾的是,黄某某未保存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现有的记录只能证明黄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是在何某某处工作。

  与黄某某商议后,援助律师以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9年3月份的工资及2018年8月-2019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2018年5月7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在举证质证阶段,对方对黄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上看黄某某入职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而不是2018年7月。同时对方提供了《应聘登记表》,证明《应聘登记表》记载了黄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已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援助律师提出,该应聘表只记载了黄某某的个人信息以及期望的工资,也没有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意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在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应聘登记表》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方认为,《应聘登记表》已经记录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援助律师回应,该登记表并无合同履行期限、月工资数额等约定,无法确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该登记表法律效力不应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方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对方表示2019年3月份的工资3400元愿意支付,但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部分。黄某某表示愿意让步,但两倍工资不能一分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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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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