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婺城区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85元提高到11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5元提高到995元;同时,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也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25元。而符合有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通过这次调标,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由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了705元。
为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文件规定,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