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提醒:增强防范意识、切莫贪小便宜、积极主动报案
4月22日,兰溪梅江镇祝宅村的祝生成从白龙桥派出所领回了被盗一年半的摩托车。祝生成高兴地说,真得没想到车子还能找回来了。他非常感谢派出所的民警。而长山乡的徐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在明知有脏车嫌疑的情况下因贪小便宜以134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被盗摩托车,在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巡逻之时被查获。后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624元,徐某被刑事拘留。
记者在白龙桥派出所采访了解到,仅3月份该所就查获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51辆,现已返回26辆。所长徐志成说,该所辖区内的摩托车、电频车被盗案件就占了整个发案率的50%至60%。因为广大农民对车辆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往往是随意停放,给小偷可乘之机,加上贪小便宜的心理比较严重,又给销赃者提供了机会。徐志成告诉记者,对估价在4000元以上的赃物,将追究购赃者刑事责任;估价在4000元以下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那被查获的被盗车辆是否会通知失主呢?”徐志成说,如果车辆被盗后,失主报过案,有相关信息登记过,民警都会通知失主,但如果车辆的车牌等相关信息被损毁无法通知到车主或者失主未报案的,公安部门只能把这些无人认领的车辆上交国库。
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