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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销赃车 案件频频发生

2010年10月26日 10:0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法官建议:整治、宣传双管齐下

  日前,安徽籍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这是今年婺城法院以该罪判处的第33起案件,第 46人。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成多发案件。以王某的案件为例,婺城法院法官分析研究了此类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今年5月至6月,婺城区下车门村附近,45岁的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对方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收购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三辆电动自行车,再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在转卖电动自行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婺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对方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即明知这些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分析,王某的作案动机为贪图便宜,或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或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或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这是此类案件被告人通常的心态。但是,通过分析各被告人的心理,法官发现缺乏法律知识也是导致这些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这些被告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知识极为匮乏,多数人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对此,法官建议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等经营场所的整治力度的同时,还应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学校、社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
(记者 周玉南 通讯员 吴挺笑 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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