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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2011年02月25日 09:5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购买畜禽可先要求查看动物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养狗不打疫苗,最高罚款一千元

  动物防疫与居民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息息相关。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出台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很多内容都与市民日常生活有关。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今后,大家在买畜禽及其产品、宠物前,可先向卖家要求查看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的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保障所购买产品的安全性。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所以,宠物突然病死了,随意将其丢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作者】: 记者 徐逢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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