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只给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未参保者受工伤的,就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让受伤者冒已参保者之姓名申请工伤认定。沙畈乡人姚某因一时糊涂,默认了公司的做法。如今,因为公司倒闭,他开始为今后生活和工伤后续治疗发起了愁。
2008年2月,姚某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做工。当年4月,他在车间主任的安排下,爬上一个3米多高的架子维修电机。没想到,架子断裂,姚某摔落地上,造成腰椎骨折,右脚跟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途中,陪同前往医院的企业领导要姚某以“蔡XX”的名字进行治疗,理由是“用这个名字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治疗费用能全部报销”。抱着“只要能全部报销治疗费就行”的想法,姚某默许了该领导的提议。
当年下半年,在该企业的全权操作下,姚某受伤事故以“蔡XX”的身份获得了工伤认定。2009年7月,姚某右脚后跟再次进行了手术,取出前一次治疗里放入的钢板。这次手术后,医生告诉姚某骨折处的骨头愈合不佳,“有点偏了,需要过几年再进行手术矫正”。这种情况下,姚某希望通过伤残鉴定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却发现:因为此次事故的工伤认定属于“冒名顶替”的情况,所以需要本人出面进行的伤残鉴定根本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姚某求助律师,希望将属于“蔡XX”的工伤认定更正为自己的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得知姚某的打算后,该企业老板马上向他作出了承诺:“你以后的治疗费用,企业会全部承担。同时,在你伤势没有痊愈期间,企业以25元/天的标准给你发放生活费。”得到老板这一承诺,姚某从律师处撤回了委托。
2011年11月,该企业倒闭,老板下落不明。由此,老板当初的承诺成了一句空话,姚某不但25元/天的生活费再无处可领。如今姚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他本人的工伤,再向老板(找到人的前提下)主张赔偿。
相关答复工伤认定已超时限
昨天,针对姚某的情况,记者首先咨询了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黄律师表示:“从该案例分析,蔡XX的工伤认定是虚假的,这就表示姚某必须先以自己的名义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只有取得这份认定结论,才能进行后续的伤残鉴定,以及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赔偿。”而对于姚某的工伤认定问题,婺城区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则回应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姚某受伤时间在2008年4月,早已超过这一时效,无法再对该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