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金政告〔2012〕1号),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全面展开,日前,本报记者就市民、特别是被征收户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指挥部负责人。
1、本次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铁道部、省政府关于浙江省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为依法据实。即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各地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补偿额按实际发生的征迁数量与补偿标准计算,经投资各方确认后列入概算。所有补偿资金必须通过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因此,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存在总包干问题。
具体征收补偿按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的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金华市区的实际,兼顾了各类被征收户的利益,按照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补偿政策。
2011年7月16日,金华市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关于公布《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情况、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内容。公示期限为30天。截至2011年8月15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群众来信45件,电子邮件33件,电话126人(次)。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区两级铁路建设指挥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归纳、汇总。根据群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有关补偿标准重新进行了调整(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空调移机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等)。
2、本次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配套政策》(金市建房【2010】35号)、《金华市区撤村建居后剩余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5】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制定本次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3、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内容有哪些?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012年5月1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金政告[2012]1号)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进行了规定。
4、房屋评估如何进行?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一些被征收户在观望,觉得越拖到后面签约得到的补偿就越多,是这样吗?
答:绝对不可能。过去有些地方出现过房屋拆迁操作不规范或随意“开口子”现象,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杭长铁路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在涉及房屋征收活动过程中充分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具有很强的“刚性”。我们将严格按照《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决不开政策口子,绝对不会让支持杭长铁路建设,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户吃亏,也绝不可能让那些漫天要价、阻挠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占便宜。请广大被征收户监督我们的工作。
6、听说金西小区某一被征收户是按照两万元每平方米,外加一套住房给予补偿的,有这样的事吗?
答:这是谣言。该户已于2012年6月6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其支持铁路建设,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行为表示欢迎。该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2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9.70平方米。经调查评估,该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603029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485675元,房屋装修补偿48768元,搬家补助费1200元,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助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助700元,电话、宽带移机补助108元,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补助50元,空调移机补助210元,房屋评估奖励费5000元,房屋签约奖励费6025元,房屋腾空奖励费6025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费48568元。
征收该户房屋完全按照现有征迁政策进行补偿,不存在任何额外的补偿,经得起任何审计和检查。
7、听说《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7月份实施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将要比现在更优惠,有这种可能吗?
答:绝对不可能。现行的《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即将实施的《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是相一致的。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补偿标准。
8、问: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