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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月28日,汤溪法庭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首份简易程序审理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并已送达生效。
据了解,汤溪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后经被告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在裁定书中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延长举证期限。
据悉,在此之前,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一般是通过法院内部审批,以通知形式告诉当事人;而现在则是通过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从程序上更为严谨和严肃,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