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市本级旱粮生产基地,市财政每个给予补助八千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给农民带来的利好显而易见。政策规定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市本级旱粮生产基地,市财政每个给予补助8000元。连片种植旱粮面积在100亩以上并被认定为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的,可以同时享受该项补助,并且还享受设施农用地、农业用电用水、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优惠。
据区农技站工作人员介绍,旱粮是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受城乡居民喜爱的农产品。发展旱粮生产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稳定了粮食生产,还丰富了城乡居民食物结构,同时发展旱粮生产实现绿色过冬还有益于改善生态。
此次政策的补贴对象明确,针对性、目的性非常强。鼓励发展的旱粮主要包括当季旱粮作物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小麦、大麦、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梁、荞麦等作物。
当然,经农业部门认定的生产基地“门槛”也不低。市、县(市、区)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主要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市、县(市、区)农业局。基地的认定必须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当地农民有种植旱粮习惯,旱粮种植相对连片、品种相对集中,区域内产业集聚度较高,基地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基地四周自然分界明显,划分科学。基地内有种植旱粮农户情况明细登记。基地内农户种旱粮积极性较高,全年种植一季以上旱粮作物;良种和关键技术覆盖率高,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同时,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符合旱粮生产的要求。
基地补助的认定程序为市、县(市、区)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可申报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标志牌。
区农林局相关负责人说:“冬种旱粮生产是一年粮食生产的开始,希望各地像重视水稻一样重视旱粮作物生产,科学布局,推进旱粮作物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发展。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旱粮产销平台,使之真正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