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64号)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三个特殊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如汽车修理部等)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这些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三个特种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这些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属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只要确定童工嫌疑人未满16周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用人单位从事独立或辅助性劳动,是直接还是变相领取报酬,均可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