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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缝“结网”限制高消费曝光个人信息

让“老赖”们无处遁形

2016-01-12 10:07:40  来源:  平安婺城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通讯员 应峰

  有人说,如今想当“老赖”(失信者),成本越来越高了。这话说得没错:这两年,婺城区人民法院为了破解被执行人逃避和回避执行而产生的“人难找”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先后推出了多项举措,比如与公安机关协作,实行点对点网上布控;利用电子屏闹市曝光“老赖”信息、限制其高消费等等。

  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是卓有成效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婺城法院新收执行案件6455件,加上前一年旧存827件,共计7282件(申请标的为82.5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了41.92%。经过一年的努力,这些执行案件成功结案515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7.75%。那么,对“老赖”们来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逃避、规避执行的举动,究竟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又将会被限制哪些消费?针对这些问题,婺城法官将在本期“以案说法”栏目予以答复、介绍。

  联动“一盘棋”无缝结法网

  法律规定:2014年6月9日起,浙江省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联动开通公安协助网上布控功能。全省各级法院对已决定拘留且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可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提交网上布控。公安协助查获被执行人后,移交法院。

  案例一:一起交通事故,让陈某和张某有了交集。事故中,张某是受害方,不仅车辆被损坏,本人也受伤不轻。事后,肇事方陈某拒绝赔偿,张某遂向婺城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婺城法院判决,陈某应赔偿张某25975.22元(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可是,陈某仍迟迟不主动履行。之后,法院执行立案,陈某对执行通知还是置若罔闻并逃避、回避执行。对此,法院积极采取点对点网上布控措施。上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网吧发现陈某,随即将其控制。法院执行干警连夜出警,现已将其送拘至金华市拘留所。

  案例二:被执行人王某系丽水青田法院布控人员。上月8日,此人通过点对点网上布控措施,被金华铁路派出所控制。随后,婺城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警,协助青田法院先行将王某从铁路派出所带回,依法将其送拘至金华市拘留所。

  可以肯定的是,制裁“老赖”仅依靠单个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婺城法院树立起了法院执行全省“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使点对点网上布控措施既能对接本院的执行案件,也能为外地法院相关案件的执行提供协助和便利。正是靠着这样的“一盘棋”联动,自2014年12月28日婺城法院与公安机关展开点对点网上布控措施以来,截至上月20日,该院已对超过1000名被执行人发起布控,成功协控到位260余人,协控到位人数在全省排名第一。由此执结案件80多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00多万元。

  查封财产显法威曝光信息促执行

  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案例一:陈某、宋某、胡某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通过法院进行了调解。事后,宋某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5万元还款义务。法院调查了解到,宋某不仅有房有车,且长期在外地从事养殖业,拥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因法院多次通知执行,宋某始终拒绝到庭履行,上月11日(星期六),执行法官再次到其住所地,通过张贴敦促执行公告并再次传票,责令其到庭。此后,宋某委托亲戚到法院,表态将在近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二:陈某因交通肇事服刑期满后,法院要求其主动想办法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陈某称,自己目前无力一次性赔偿。此后,他开始回避法院执行,多次电话等方式通知也拒不到庭。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执行干警一再到他住所地查找,并张贴敦促执行公告,张贴封条查封其房产,同时动员其亲属做思想工作,转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据悉,上门执行并公告敦促,曝光被执行人拒绝执行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有力执行措施、手段。实践来看,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或小区内张贴敦促执行公告,并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等方式,能有力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此外,这些举措,也让更多群众明白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有力地宣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刑罚+禁令让“老赖”寸步难行

  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比如,市民金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婺城法院通过公安机关的点对点布控,成功将其在萧山机场控制,对其依法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接下来,他将因拒不履行还经常高消费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还有,如果其仍拒绝履行,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俗称“老赖名单”。届时,他将不能享受飞机、高铁等自由便捷的出行方式,也不能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主办: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