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郦莎、通讯员李跃进)在离婚诉讼中,常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案子很少,这是因为大多数案件缺乏单方有重大过错的相应证据。近日,婺城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就涉及到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除依法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何某离婚外,何某还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怎么回事?记者进行了相应的了解。
数年前,张某、何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各带着一名孩子。几年后,双方于199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女儿出嫁,儿子成家,何某开始经常无故殴打张某。2006年8月27日夜,张某难以忍受何某的殴打,当夜出走到女儿家,后何某委托其所在社区干部调解并承认了以上事实和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妻子。谁知,诺言并没有持续太久,2008年10月,张某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并留有语言障碍后遗症,夫妻俩的关系也因此恶化。2009年11月,何某再次殴打张某,张某通过他人代为拨打110报警称:“我刚刚被我老公打了,嘴角打的很肿还有血,请处理。”公安机关接警后,在两人住处找到了张某,并对其丈夫何某进行劝解。之后,张某于2018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害。
案件承办李法官说道,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具有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何某多次殴打张某,何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项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何某的侵权行为已损害张某身体权、健康权,张某向法院主精神损失费赔偿依法应得到支持,故法院酌定何某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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