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和法定地位认识不明确,存在重视廉政监察,忽视效能监察现象。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时,一般布置多,狠抓落实少。如,有的部门把强化机关管理混同于行政效能监察,使效能监察工作流于形式;有的部门只注重行政审批质量,保证工作不出差错,但轻视审批时效;有的部门认为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事,与本部门工作关系不大。正因为思想认识有差距,部分领导重视不够,对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使得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能摆上议事日程,没有一个整体部署,导致这项工作缺乏力度,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积极性不高,难以有效推进。
2.机制不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效能监察主体相对单一,定位于行政监察机关,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机制。这与廉政监察实行的“党政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上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比,力量明显不足。不仅党委、政府对行政效能的监督力度不够,行政机关内部、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对下级业务主管机构也缺乏应有的效能监督,而且调动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和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显得乏力。
3.定位不准确。少数部门和单位对效能监察有关概念、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方式方法等基本问题定位不准确,如效能监察抓什么、怎样抓,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是包容关系还是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等等,没有明确的定位。在实践中,表现出工作方式不规范,工作标准要求不一致的现象,使得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包罗万象,缺乏针对性。
4.方法较滞后。当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已发现的问题开展工作,事后监察较多,防范性的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少,难以制止失职等问题的发生。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强调要进行全程监督,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停留在查看会议记录、询问执法情况、督促上报有关资料等老一套方法,致使效能监察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工作方法的滞后,难以满足行政效能监察事前、事中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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