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新论
我们的信任哪儿去了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信任度却在滑落,提示当前重构社会信任的必要性。这不仅需要公众心态更加成熟理性,更关键的还在于社会管理的主导方如何作为
不信、不信、还是不信——“不相信”的情绪正在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中蔓延。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京沪穗三地居民对社会的综合信任度连年下降,仅在“及格线”上徘徊。我们的信任哪儿去了?
最让人放心不下的似乎就是食品安全了。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漂白蘑菇……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完全超出人们的想象,挑战着老百姓的神经,让大家不停地感叹“还有什么东西能吃?”
商家不可信,专家能信吗?专家原本是个凝聚着百姓高度信任的美好词汇,其之所以成为专家,往往是在特定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掌握了更充分的信息,观点更为专业。但近年来,近似于骗子的“养生专家”、被发现收了企业红包的“代言人专家”以及说出类似“北京交通拥堵的原因是自行车太多了”等匪夷所思言论的专家,实在让人失望。难怪老百姓把专家戏称为“砖家”。
甚至,对一些“官方说法”、“官方澄清”,人们也开始将信将疑。最典型的当数每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及收入增长速度,几乎一边倒地遭到质疑。“被增长”、“被中产”这类词汇的出现,不应仅仅被看做是一种易于流传的“俏皮话”,也是公众不信任情绪的投射。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诸如“萝卜招聘”、“保障房定向供给公务员”等事件上,遮遮掩掩、言辞前后不一乃至最终被证实“说谎”,更让人们在具体的事件上对所谓的“权威释疑”不再无条件接受,总是先打个问号。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信任度却在明显滑落。这种现象提醒当前重新审视社会关系、重构社会信任的必要性。信任的丧失往往会很轻易,有时候只是个别行为即可引起公众对某个群体的普遍怀疑。相比之下,信任的重塑却非一朝一夕之事。这其中,当然有一个公众心态更加成熟理性的过程,但更关键的恐怕还在于社会管理的主导方——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能否主动作为,一方面约束自身行为,另一方面适应当前渠道多元、利益多元、诉求多元的新情况,建立并完善鼓励诚信、有利于重构社会信任的制度体系。
——资料来源:2011年8月22日《人民网》
热点时评
“帮你问问”的干部群众为何不喜欢
“帮你问问”和“研究研究”有着相同之处。过去不少干部遇到群众来办事,总是说要“研究研究”,其实就是一种推脱之词;而现在想出个“帮你问问”,虽然有个“帮”字,却同样不是真帮群众,而不过是借一个“好听”的说法来搪塞一番而已。群众怎么会满意这样的干部?
“现在有些干部在为民服务上下工夫不够,‘帮你问问’成了口头禅,群众要办事找了很多干部,都是这句话。”前不久,南方某市市委书记在一个会上,严肃批评了这类现象,他要求干部必须改变这种作风。“帮你问问”成了口头禅,其实不单是这个地方存在,在别的一些地方也存在。如今在治庸问责的强大压力下,不少干部不敢直接拒绝群众要求,但又懒得真下工夫真担责,于是就以委婉的“帮你问问”加以搪塞。不知内情的群众,还以为他们蛮热心呢。
诚然,若真是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或不太明确的事情,帮助群众问问,然后再帮其办或告诉群众怎么去办,这也是不错的。可问题是,这样的话成了口头禅,遇到什么事都是这么一句话,恐怕就不正常了。明明就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还要“帮你问问”,且打发人家走后就没了下文,这就只能说是在欺骗群众,是不想真心给群众办事。“帮你问问”和“研究研究”有着相同之处。过去不少干部遇到群众来办事,总是说要“研究研究”。现在这样的话越来越被群众认清了:什么“研究研究”,其实就是一种推脱之词。而想出个“帮你问问”,虽然有个“帮”字,却同样不是真帮群众,而不过是借一个“好听”的说法来搪塞一番而已。
干部明确“我是谁、为了谁”,很多时候就体现在真心诚意为群众服务、为群众办事上。如果干什么事情,都还停留在“问问”阶段,甚至“问”过之后没有任何行动,那什么事情也办不成,更不用说让群众满意了。“帮你问问”成了一些干部的口头禅,反映出一些干部根本没有为群众真心办事的意识。遇到群众的所需所求,不是帮群众去办,而是去“问”,似乎其职责就是帮群众“问”,群众怎么会满意这样的干部?
群众满意的是“帮你办”或“立即办”的干部。如何让“帮你问问”变为“帮你办”或“立即办”呢?最主要的,一是要深知自己是人民公仆,深知当公仆的天职就是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服务。二是要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增强同群众的感情,多些“视民之不安,如疾痛在乃身”,多些将心比心。有了这样的意识,才会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主动性、自觉性,从而能办的立即给群众办,不会以“帮你问问”来搪塞群众。三是要熟悉办事程序,提高为民办事的能力和工作效率。
“帮你问问”的干部群众不喜欢。群众希望这样的干部少些再少些,希望“帮你办”、“立即办”的干部多些再多些。这对干部来说,也不是什么高要求,而是应该做到亦能够做到的。
——资料来源:2011年9月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