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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法院执行,一家三人获罪

2016-12-12 14:39:3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通讯员 吴艳倩

  当法槌敲响,法官宣布大许、小许父子以及小许堂弟郑某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时,三人面面相觑。此时,他们才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触犯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纷纷表示悔不当初。这是前不久发生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的一幕。

  [案件回放]

  2012年6月28日,黄某与大许夫妻、小许夫妻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以大许、小许名下的金华市区两处房产作为抵押,分别借款110万元、160万元。借款后,大许、小许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故黄某诉讼至婺城法院。2014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大许夫妻、小许夫妻向黄某归还欠款,并对大许、小许名下两幢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大许、小许等人一直推脱责任,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黄某无奈之下,向婺城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婺城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向大许夫妻、小许夫妻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大许、小许等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于是,2014年7月,法院裁定拍卖两幢房产,并在房产所在地张贴了腾房公告。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多次与许氏父子沟通,督促其腾空房屋或履行债务。没想到,许氏父子口头上向法院承诺:自己正在与黄某协商还款中,短期内将清偿债务或腾空房产;行动上却虚与委蛇,既不履行债务,也丝毫没有腾空房产的表示,更公然在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后将抵押房产承租给他人使用。

  2015年6月2日,两处抵押房产中的一处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以191.2万元的最高竞价成交。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房屋产权归买受人余某所有。承办法官将裁定书送达至许氏父子手中,并再次在房产所在地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许氏父子及室内其他人员迁出房屋。许氏父子眼见如此,竟明确表示不愿腾空房产。而居住在房屋内的案外人小许的堂弟郑某也以其对房屋有使用权为由,拒绝搬离。尽管承办法官多次向郑某释明:对房产所有权有争议可以诉请相关法律程序,但郑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同时也拒绝走其他法律程序,坚持以私力对抗执法。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2条第三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婺城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大许、小许、郑某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大许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小许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郑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认为,依法追究“老赖”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不但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执行履行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还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教育性机制,达到宣传的目的,从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主办: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