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婺城区的周先生向“小月热线”反映,他在一家企业上班十多年,但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企业也未曾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周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十分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
周先生介绍,他今年65岁,于1999年到一家企业当门卫,至今已有13个年头。这13年来,该企业从未与周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曾给他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周先生因为逐渐年老体弱而开始发愁:“门卫的收入一直不高,加上我没缴纳养老保险,等哪天做不了这份工作了,生活也就没保障了。”因此,周先生求助“小月热线”,希望了解自己能不能要求企业保障其老年生活,或者对他作出相应补偿?
相关答复
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昨天中午,记者针对周先生的疑问咨询了婺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从周先生的年龄看,目前至少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年(按虚岁计算)以上。这种情况,已经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虽然周先生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初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按理说,在他满60周岁之前,与企业发生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他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由企业办理和补缴那几年的社会保险。但是,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现在,周先生已经超过这一仲裁时效,只能建议他以诉讼方式维权。
另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表示:“目前,我国执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周先生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取得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结论,然后凭‘不予受理’的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