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篇
政策关键词
2012年7月1日,金华市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二为一,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较于原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既扩大了参保对象的范围,也提高了保障水平、增加了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范围扩大
两类人被新纳入参保对象范围:一是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户籍的配偶及子女;二是领取市区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从财政补助上看,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320元。与此同时,个人缴费标准出现新变化,由单一缴费标准转为标准一300元/年和标准二100元/年,既让参保者有了选择机会,也使保障力度得到提升。
慢性病种门诊在额度内予以报销
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费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普通门诊提高报销比例(与2011年度相比)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35%,提高了5个百分点。
2.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取消原新农合2000元起付线。
住院报销待遇明显提高(与2011年度相比)
1.重复住院起付线由2011年度的固定不变,调整为按初次标准减半执行;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起付线由原来的与成年人相同,调整为按成年人标准减半执行。
2.住院报销比例提高。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0元)与原新农合政策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10个百分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提高10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缴费标准二(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与原新农合政策相比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享有与职工医疗保险同等的大额补充保险
按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0元)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报销和二次补助待遇。
1.在保险年度内,第一年购买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报销60%;连续购买二年的报销75%;连续购买三年的报销90%;连续购买十年的报销95%。
2.参保人员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满3年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3000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补助50%。